Thursday, September 5, 2013

緬甸媒體法草案

緬甸新光報》825日刊登了媒體法草案,以供公眾研究和提供意見。媒體法共有10章,具體分為:

(名稱與釋義;
()目的;
()媒體人士的權利;
()媒體人士要擔負的任務和要遵守的操守;
()建立媒體業務;
()成立媒體委員會和媒體委員會的任務;
()基金和資助;
()追究;
()犯罪與處罰;
()總則
 章——名稱與釋義章——目的。
法的目的是:按照憲法產生任何公民有自由寫作發行權的媒體業務;使媒體成為真正的第四主柱;使媒體人士充分地得到權利和自由權;制定媒體要擔負的任務、要遵守的操守、規定;滿足每公民的新聞知情權;對媒體的寫作報導進行投訴、爭論事宜,要以雙方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章——媒體人士的權利

媒體人士可按照憲法就立法、行政、司法方面的措施自由提出批評、指示和建議;可按照媒體操守規定發表公民有權得知的資訊和意見;可發表有關某一公民損失權利的事宜;可按照有關機關的規定到政府部門、機構進行採訪。媒體業務發行的書籍有免審權。除了某一法律、三大權力機構規定為保密的檔、照片、記錄以外,媒體人士可向政府部門機構要求觀看民眾有權得知的資訊;可向民間組織按本法規定要求觀看資訊。

章——媒體人士要擔負的任務和要遵守的操守

了消息正確和內容充實,在報導法庭消息時,在法庭作出判決前,要把被告看成是無罪者;要避免發表藐視法庭的新聞評論;要避免使用技術不正當地篡改新聞圖片和音像;要避免未經許可,複製發表別人的知識產品;要避免發表影響某一人士和某一團體聲譽的文章和發表損害人權的文章;要避免以宗教和一個種族為由,寫作煽動矛盾的文章

章——建立媒體業務

建立媒體業務者,可按照現行緬甸公司條例成立公司或股份公司後建立媒體業務;可依據現行緬甸公民投資法或外國投資法建立媒體業務;建立媒體業務後,媒體人士須把從事的業務種類向宣傳部版權與檔案處登記和提取證明書。

章——成立媒體委員會和媒體委員會的任務

體委員會須由總統發佈通令組織成立;媒體委員會成員數量最少15名、最多30名;成員由總統、人民院議長、民族院議長各推薦1名,其他成員由媒體人士、新聞通訊社、印刷發行者、作家、由包括經濟社會、文學、法律等方面學者在內的民間團體推薦。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助理秘書長由成員中推選。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3年。
媒體委員會的任務是:監督媒體和提升媒體的水準;同相關部門協商,使進口的紙張、辦公用具等媒體業務用品得到減稅;安排舉行研討會、講座會;在適當時期發佈新聞公報;安排政府部門、機構、民間團體設置一名發言人,以便民眾能得知真實新聞;須向國家總統一年一次進行工作報告。

第七章——基金和資助

體委員會可從下列得款建立基金:聯邦議會的每年撥款;國內外捐贈的捐款;國際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的資助;媒體業務繳交的款項。

章——追究

損的部門、機構、人士,如認為媒體人士違背法定的任務與操守,須首先向媒體委員會投訴。媒體委員會接到投訴後,可依法讓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投訴者可向有關法庭起訴;對於緬甸國內媒體人士違背任務、操守、禁令的案件,只能依據本法的規定進行追究。

章——犯罪與處罰

何媒體人士,如使用技術不正當地篡改新聞圖片和音像,如未經許可複製發表別人的知識產品,如發表損害某一人士和某一團體聲譽的文章和發表損害人權的文章,將被判處最少30萬緬元,最多100萬緬元的罰款;任何媒體業務經營者,如無照經營,將被判處最少50萬緬元,最多100萬緬元的罰款;任何以宗教和一個宗族為由,寫作煽動矛盾的文章,將被依據現行法律追究。

章——總則

在本法生效前根據現行法律成立的媒體業務,可以繼續經營至滿期為止。滿期後如欲繼續經營,要按照本法取得許可證,辦理延期手續和向版權與檔案處進行登記手續。

根據1962年印刷和發行人註冊法規定的限制自由寫作發行的命令和指示,如同本法相抵觸,將被認作廢除。
資料來源:緬甸《金鳳凰》中文報 Tuesday, 03 September 2013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以愛傳承更新的教會——從馬太福音看教會

弟兄姐妹平安! 歡迎來到神的面前,一起來敬拜,一起學習神的話,一起讓我們的教會教會成為教會。 回到我們一直學習的問題:「教會是什麼?」、「教會應該是什麼?」、「教會在世上的目的又是什麼?」、「怎樣的特質才能讓教會像個教會」。這是我們教會一直在學習的真理,也是我們教會的使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