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5, 2013

緬甸打擊貪污法

總統吳登盛201387日簽署頒佈聯邦議會通過的打擊貪汙法。
打擊貪汙法共有11章,具體分為:
第一章——名稱、開始生效、相關與釋義
第二章——目的
第三章——成立委員會、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
第四章——對於受賄致富擁有財務事宜、成立初步審查組,審查組的任務
第五章——成立調查組與調查組的任務
第六章——成立委員會辦公廳
第七章——關於受賄事件的報信行為、國家總統、人民院議長、民族院議長、議會議員的措施。
第八章——有職權者公佈擁有的財產、任務和要得到的情況;
第九章——把受賄致富擁有的財產收為國庫。
第十章——犯罪與處罰。

第十一章——總則


第一章——名稱、開始生效、相關與釋義

本法從總統頒佈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把消滅貪汙作為國家任務;實現廉潔的政府和高效的行政;保護國家財產、社會和公民的權益不因貪汙而受到損害;嚴格追究貪汙者;使法治與行政更加透明,通過國內外投資使經濟得到發展。

第三章——成立委員會、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

員會由總統、人民院議長、民族院議長各自推選5名成員組成;委員會的任期一般同總統相同;委員會成員須為緬甸公民;委員會成員年齡須不小於45歲、不大於70歲。
委員會的任務是:關於調查揭發受賄事件,指示初步審理組和調查組進行調查,並報告調查結果;將受賄事件調查報告提呈國家總統、聯邦議會議長、人民院議長、民族院議長;審核和接受投訴書,對不正當的投訴書加以拒絕並依法追究不正當的投訴者;為了消滅貪汙,可同國際機構、地方機構、外國進行合作。

委員會的職權是:指示把同受賄致富或受賄相關的某一財務加以收集當作證據;可以指令銀行或金融機構負責人,准許調查組到有關銀行或金融機構把調查事件、相關財務作為證物收集,查看或複印有關錢財紀錄;可以指令有關部門、機構、人士,不要變動、轉移、掩蓋、消失在調查期間作為證物的財務。委員會如發現某一有職權者有受賄行為,要指示調查組長向省邦法院加以起訴;如發現有職權者以外某一人士有受賄行為,要指示調查組長向有司法權的法院加以起訴。

第四章——對於受賄致富擁有財務事宜、成立初步審查組,審查組的任務

員會根據調查組的報告或根據其他資料,證實是受賄致富擁有財務,可由適當人士組成初步審查組,就收集事宜進行審查和報告

第五章——成立調查組與調查組的任務

委員會可就下列事宜依法進行調查:總統下達的調查報告任務;議員提出議案,要求追究擔負政治職務的人士,有關議長下達調查報告任務;受害者的投訴、工作組、初步審查組和調查組的投訴。委員會可組成由一位委員帶領、適當公民參加的調查組,並規定任務;調查組須向委員會主席提交調查報告。

第六章——成立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總統按需要可成立委員會辦公廳。

第七章——關於受賄事件的報信行為、國家總統、人民院議長、民族院議長、議會議員的措施。

國家總統、人民院議長、民族院議長可以向委員會委託有關受賄事件的調查任務;人民院、民族院議員可就擔負政治職務者的受賄致富、利用職權貪汙事件向議會提出議案;有關議長在收到有關議案後,可指示委員會進行調查報告;如委員會的報告發現擔負政治職務者有受賄致富、利用職權貪汙罪行,有關議長要通知有關方面加以追究。

第八章——有職權者公佈擁有的財產、任務和要得到的情況

有職權者須每年一次向委員會公佈自己家庭的財產、要付給的要得到的清單;有職權者如逝世,其繼承者、合法代表須向委員會公佈死者的財產、清單。

第九章——把受賄致富擁有的財產收為國庫

如調查員發現是受賄致富,委員會可就該有職權者擁有的財產事宜,交由初步審查組進行審理和提出報告;初步審查組要就應不應把這些財產收為國庫事宜向委員會提出意見,如初步審查組的審理結果證明這些財務是屬於受賄所得,委員會須把這些財務收為國庫;如有職權者能證明是依法得到的財務,委員會須把這些財務交還該有職權者。

第十章——犯罪與處罰

何政治職務者,如犯下受賄罪,將被判罰不超過15年的刑罰,或被罰款;任何有職權者,如犯下受賄罪,將被判罰不超過10年的刑罰,或被罰款;任何人,如犯下受賄罪,將被判罰不超過7年的刑罰,或被罰款;任何人,如掩蓋、消滅、變動、轉移本法某一罪案有關的財物,將被判罰不超過5年的刑罰,或被罰款;任何有職權者,如故意不在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報告財產、要付給的和要得到的情況,或報告不時情況,或隱瞞情況,將被判罰不超過5年的刑罰,或被罰款;任何人,如煽動、合謀違犯本法所列的某一罪行,將被依法判罰

第十一章——總則

1948年制止貪汙條例(1948年第67號法),以本法加以撤銷。
來源:緬甸《金鳳凰》中文報 Monday, 26 August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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