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名稱和解釋
第二章 目的
第三章 經濟特區
第四章 緬甸經濟特區中央委員會、
中央工作委員會和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
第五章 投資人的特別權利
第六章 開發商和投資人的特別責任
第七章 土地使用
第八章 銀行、財務管理和保險業務
第九章 海關監管及對產品貨物的檢查
第十章 檢疫和隔離
第十一章 勞工事務
第十二章 總則
第一章 名稱和解釋
第2條本法中的有關名稱解釋如下:
(1)經濟特區--經濟特區是政府為了加速國家經濟發展,依據本法頒佈法令,在合適的地方劃定範圍作為經濟特區。
(2)出口加工區--出口加工區是在經濟特區內,按照有關規定,從國內國外進口機器設備和原材料,從事加工出口,出口服務的劃定區域。這個區域範圍被劃定,被分隔,並由海關監管。
(3)間接貿易區--間接貿易區是在靠近港口、火車站和機場的地方劃定的範圍內,對進口貨物再出口進行裝卸、儲存和重新包裝,並在海關監管下的區域。
第二章 目的
第3條頒佈本法的目的是:
(1)以維護國家主權為原則基礎,批准外資專案。
(2)通過建設經濟特區,加速國家經濟發展。
(3)發展國家工業和高科技。
(4)提高商品生產、貿易和服務水準。
(5)使國民能夠獲得高技術。
(6)為了使國民獲得更多就業機會。
(7)發展國家的基礎設施。
第三章 經濟特區
第5條經濟特區包括高科技工業區、資訊通訊技術區、出口加工區、港口區、後勤和運輸區、科技研究和發展區、服務區、間接貿易區以及政府根據需要確定的區域。
第6條經濟特區內可以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1)生產性專案,比如高技術生產專案,以及以工業、農業、畜牧水產、礦產、林業為基礎的生產項目。
(2)服務專案,比如貿易、後勤和運輸、儲藏、飯店旅遊、教育、衛生、住宅區建設、基礎設施配套中心、環保區、休閒中心等服務。
(3)基礎設施建設,比如路、橋、機場、火車站、港口、電力、通訊、供水、環保和垃圾處理設施。
(4)經政府批准,緬甸經濟特區中央委員會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8條國家優先鼓勵投資人投資的專案是:
(1)高科技生產專案;
(2)加速國家經濟發展的專案;
(3)提高貿易和服務業的項目;
(4)發展基礎設施的項目;
(5)增加國民就業的項目;
(6)在外國投資項目中有緬甸國民投資的項目;
(7)環保專案;
(8)中央委員會不時確定的其他優先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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