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22, 2013

緬甸經濟特區法

緬甸經濟特區法內容目錄
第一章   名稱和解釋
第二章   目的
第三章   經濟特區
第四章   緬甸經濟特區中央委員會、
中央工作委員會和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
第五章   投資人的特別權利
第六章   開發商和投資人的特別責任
第七章   土地使用
第八章   銀行、財務管理和保險業務
第九章   海關監管及對產品貨物的檢查
第十章   檢疫和隔離
第十一章 勞工事務
第十二章 總則

第一章  名稱和解釋

2條本法中的有關名稱解釋如下:
1)經濟特區--經濟特區是政府為了加速國家經濟發展,依據本法頒佈法令,在合適的地方劃定範圍作為經濟特區。
2)出口加工區--出口加工區是在經濟特區內,按照有關規定,從國內國外進口機器設備和原材料,從事加工出口,出口服務的劃定區域。這個區域範圍被劃定,被分隔,並由海關監管。
3)間接貿易區--間接貿易區是在靠近港口、火車站和機場的地方劃定的範圍內,對進口貨物再出口進行裝卸、儲存和重新包裝,並在海關監管下的區域。

第二章  目的

3條頒佈本法的目的是:
1)以維護國家主權為原則基礎,批准外資專案。
2)通過建設經濟特區,加速國家經濟發展。
3)發展國家工業和高科技。
4)提高商品生產、貿易和服務水準。
5)使國民能夠獲得高技術。
6)為了使國民獲得更多就業機會。
7)發展國家的基礎設施。

第三章  經濟特區

5條經濟特區包括高科技工業區、資訊通訊技術區、出口加工區、港口區、後勤和運輸區、科技研究和發展區、服務區、間接貿易區以及政府根據需要確定的區域。
6條經濟特區內可以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1)生產性專案,比如高技術生產專案,以及以工業、農業、畜牧水產、礦產、林業為基礎的生產項目。
2)服務專案,比如貿易、後勤和運輸、儲藏、飯店旅遊、教育、衛生、住宅區建設、基礎設施配套中心、環保區、休閒中心等服務。
3)基礎設施建設,比如路、橋、機場、火車站、港口、電力、通訊、供水、環保和垃圾處理設施。
4)經政府批准,緬甸經濟特區中央委員會確定的其他項目。
8條國家優先鼓勵投資人投資的專案是:
1)高科技生產專案;
2)加速國家經濟發展的專案;
3)提高貿易和服務業的項目;
4)發展基礎設施的項目;
5)增加國民就業的項目;
6)在外國投資項目中有緬甸國民投資的項目;
7)環保專案;
8)中央委員會不時確定的其他優先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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